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卫生室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并特此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卫生和计划生局联系。联系电话:0722-4832101。
附件: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单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单
1、长岗镇庹家中心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