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有毒有害烟尘,严重污染环境,引发安全事故,干扰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禁鞭区范围:长岗镇区,包括主镇区、长岗新区。具体范围为:东从财神垭加油站,北至珍珠泉加油站,南至景区入口检票口;西从自来水厂至大洪山路(包括老街)。(以禁鞭范围图及警示标牌为准)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1万元以内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内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以内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以内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处1000元以内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以内罚款;
(三)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或监护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以内罚款;
(四)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管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机关、家属区的“禁鞭”工作。把“禁鞭”工作作为评选社会管理综治优胜单位、文明单位、先进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经济处罚以外,不得纳入当年的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当年的奖励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4832222、4832198)。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及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8年3月3日起施行。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禁鞭办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