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24-04-12 10:27:23   来源:    点击:

  随洪管办发〔2016〕27号

  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5日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区环保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规划畜禽适宜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含各类临时养殖点):

  (一)国家级风景区核心景区绿水村、洪山坪村仙人洞景区以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m范围内。

  (二) 东庄畈村原石部落度假区、熊氏祠村观音湖度假区、黄木淌村花果海度假区、喻家湾村白庙冲度假区等乡村旅游景点以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m范围内。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地任家咀水库、鸳鸯河水库、珍珠泉水库等边界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镇办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km范围内的区域;

  (四)涢水河河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五)小Ⅰ、小Ⅱ型水库最高水位线外延500m范围内的区域;

  (六)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七)长岗镇中心集镇以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m以内范围内,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m范围内。

  在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他临时养殖点,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环保、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六条 限制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含各类临时养殖点):

  (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km范围内及长岗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k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二)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333省道及旅游公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四)国家级风景区核心景区绿水村、洪山坪村仙人洞景区、东庄畈村原石部落度假区、熊氏祠村观音湖度假区、黄木淌村花果海度假区、喻家湾村白庙冲度假区等乡村旅游景点以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1 km范围内。

  涢水河及主支流沿岸两侧禁养区外延1 km范围内的区域。

  长岗镇集镇饮用水水库(任家咀水库、鸳鸯河水库)上游以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1 km范围内。

  (七)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七条 本行政辖区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宜养殖区。

  第八条 适宜养殖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前,需经区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区农村工作局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承担监管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二)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试运行,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正式运行。

  (三)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其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四)新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对违反本办法和《湖北省畜牧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各有关部门在安排鼓励畜牧业发展项目时,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考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能繁母猪5头以上(含5头)或年出栏育肥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换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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