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214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4]15号),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确认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局具备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1、主体资格编号:鄂 SF14001
2、执法范围和权限:所辖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以《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4]15号)文件中明确的行政执法权限为准。
特此公告
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