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洪管发〔2011〕5号)关于建立土地矿产执法监察长效机
2024-04-12 10:25:05   来源:    点击:

各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有效制止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景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土地矿产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土地矿产违法早发现、早制止、快查处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土地矿产监察网络,强化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力争把土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组织机构

  土地矿产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责任单位主要由区农村工作局、景区管理局、林业局、监察局、安监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各镇办等单位组成。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土地矿产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打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联席办公室,由分管领导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执法办案协作事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情况。对重点难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明确责任人,限期办理,并实行全程监督。

  (二)建立土地矿产监管网络制度。建立区、村和村民组三级监管网络。国土分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村两委、村民组负责巡查、制止、上报本村(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对新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在24小时内向国土分局报告。

  (三)建立土地矿产执法监察月报制度。各村土地协管员对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进行日常巡查,对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在24 小时内向国土分局报告,并将辖区全部情况汇总后,每月15日、30日向分局汇报情况。国土分局每月1日将上月全区土地矿产违法及执法监察情况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重大土地违法案情,由局长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以便及时进行查处。

  (四)建立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土地违法一票否决制。农村工作局与各村签订耕地保护、土地违法查处责任书,年终实施考核。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违法案件占用耕地比例实行一票否决。

  四、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国土部门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应函告景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违法事实后,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下达拆迁通知书,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拆除。

  (二)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国土部门在做出批准后24小时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3日内依法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国土部门。

  (三)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应在案件查处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移交财政局实施没收。

  (四)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党员干部的,区国土局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区监察局,追究当事人的党政纪处分。

  五、工作职责

  (一)国土分局。做好对辖区内土地矿产的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每周要巡查3次以上,对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责令其停工,并在24小时内上报相关单位。对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并告知管委会,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文书,对已查处完毕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移交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做好土地执法监察责任目标考核的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二)纪工委。负责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解释和信访稳定工作。做好相应的行政应诉及复议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没收经核准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农村工作局。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与辖区行政村层层签订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组织各村、组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对阻挠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做好国土资源信访稳定工作,确保无重大信访事件发生。

  (五)公安分局。组织做好对阻挠土地矿产执法和煽动闹事人员的控制工作,处理暴力抗法事件,对国土部门移交的案件及时立案,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也可先行介入,配合国土分局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拘留;拘留后应当释放的,公安机关负责人需提前24小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六)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核实占地项目是否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并提供相关违法建设信息。

  (七)供电、供水部门。对已查处的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供电、供水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函告后,应立即停止供电、供水。

  六、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年度本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 10%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免谈话、免职、降职等党政纪处分。

  (二)对未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报告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对责任区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有效制止并及时立案查处,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或因处理不当引起越级上访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降职处分。

  (三)在土地矿产执法监察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由国土管理部门查处,需要移交移送、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党政纪处分的土地违法案件,相关部门未及时受理的,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由管委会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进行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杜绝土地矿产违法重大案件发生,努力实现辖区土地矿产零违法,确保大洪山风景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土地矿产 执法监察 机制 意见

  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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