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2024-04-12 11:36:08   来源:    点击: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线索核实与整改工作的通知》(鄂环函〔2022〕430号)、《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重点问题集中整治攻坚行动的通知》(鄂环函〔2023〕45号)精神,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全力推进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现已全部整改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内容

  1、东庄畈村村民自建房采料点,点位编码202000-42-F-003-MD-0009。

  2、珍珠泉村村民自建房采料点,点位编码202000-42-F-003-MD-0011。

  3、喻家湾村村民自建猪场,点位编码202101-42-F-003-MD-0007(强度增强)和202000-42-F-003-MD-0007。(此点位为重复点位)。

  4、洪山坪村村民自建猪场,点位编码202000-42-F-003-ID-0001。

  5、熊氏祠村村民荒滩搭建鸭棚,点位编码202000-42-F-003-MD-0017。

  6、东庄畈村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点位编码202000-42-F-003-MD-0005。

  7、东庄畈村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点位编码2023-DHS-MD-0001。

  8、珍珠泉村废弃工矿用地,点位编码202000-42-F-003-MD-0012。

  二、整改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违法违规活动

  及时停止、处罚追责执行到位、相关责任追究到位,生态修复

  到位”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决维护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生态安全。

  三、整改任务

  1、东庄畈村村民自建房采料点,按照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的整改方案,加强巡查管控,保持自然复绿。

  2、珍珠泉村村民自建房采料点,按照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的整改方案,对点位进行覆土,种植农作物。

  3、喻家湾村村民自建猪场,按照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的整改方案,要求养殖户迅速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进行养殖,不得改扩建。

  4、洪山坪村村民自建猪场,按照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的整改方案,要求养殖户迅速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进行养殖,不得改扩建。

  5、熊氏祠村村民荒滩搭建鸭棚,按照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的整改方案,督促当事人对闲置鸭棚进行拆除,清理,进行自然复绿。

  6、东庄畈村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按照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的整改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1年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随政批文〔2021〕8号)和《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1年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土地复垦。

  7、东庄畈村历史遗留无主矿山,该点位为现场核查新增点位,与问题6为同一项目。按照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的整改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1年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随政批文〔2021〕8号)和《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1年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土地复垦。

  8、珍珠泉村废弃工矿用地,按照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制定的整改方案,根据《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3年度第02批次长岗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3年度第02批次长岗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随政批文〔2023〕19号)完成土地复垦。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增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科学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全面压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路径,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

  (二)强化工作举措。按照华南督察局现场核查意见以及《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推进问题整改,确保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三)推进问题销号。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基础上,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对账销号,确保一个不漏,坚决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销号没完成不收兵。

  五、整改成效

  1、东庄畈村村民自建房采料点,现此处已经自然复绿。

  2、珍珠泉村村民自建房采料点,现此处已覆土种植农作物。

  3、喻家湾村村民自建猪场,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8月完成了行政处罚,现养殖户已办理完成了设施农用地手续,承诺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进行养殖,未进行改扩建。

  4、洪山坪村村民自建猪场,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8月完成了行政处罚,现养殖户已办理完成了设施农用地手续,承诺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进行养殖,未进行改扩建。

  5、熊氏祠村村民荒滩搭建鸭棚,已对闲置鸭棚进行拆除,清理,已自然复绿。

  6、东庄畈村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1年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随政批文〔2021〕8号)和《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1年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工矿废弃地复垦并通过了市级验收。

  7、东庄畈村历史遗留无主矿山,该点位为现场核查新增点位。与问题6:点位编码202000-42-F-003-MD-0005为同一项目。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1年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随政批文〔2021〕8号)和《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1年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工矿废弃地复垦并通过了市级验收。

  8、珍珠泉村废弃工矿用地,根据《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3年度第02批次长岗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023年度第02批次长岗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随政批文〔2023〕19号)已完成土地复垦。

  以上8个问题整改完成,现将整改情况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722-4832228)  反馈。邮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已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 2024年3月28日- 4月3日共五天(休息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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