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洪山网讯 为将大洪山中心城镇禁鞭工作落到实处,3月3日起,大洪山组织综合执法、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开展禁鞭集中巡查及源头管控集中整治行动,对禁鞭区内涉嫌违规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经销户、小批发窝点进行集中清理收缴。
3月3日,适逢正月十六,由景区管理局(综合执法、安监)、公安分局组成的联合巡查组放弃周末休息日,沿禁鞭区范围来回巡查、宣传,耐心讲解禁鞭规定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经过提前介入、严防死守的共同努力,禁鞭首日,大洪山禁鞭区内3家红喜事,1家白喜事,均未燃放!
在禁鞭区烟花爆竹经销点取缔行动中,执法人员对长岗镇禁鞭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经销点进行了督查,提前发送《禁止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通知书》,签订承诺书。并协调供销社于3月5日对所有符合回收条件的库存烟花爆竹统一清理、登记回收。对统一回收后继续售卖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据了解,为推动文明和谐平安景区建设,大洪山已于2018年3月3日零时起在禁鞭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鞭范围包括长岗镇主镇区、长岗新区,东自财神垭加油站,北至珍珠泉加油站,南至景区入口检票口,西自自来水厂至大洪山路。
为稳妥推进禁鞭工作,大洪山还确定了举报奖励及处罚标准,凡举报一起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的,奖励举报人现金300元;凡举报一起单位(含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的,奖励举报人现金500元;凡举报并查获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现金500-5000元。同时,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单位违规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1万元以内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内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以内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以内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处1000元以内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以内罚款;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或监护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以内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胡云保、贺晓利)